现行《计量法》对于强检的规定是:*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**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,部门和企业、事业单位使用的较高计量标准器具,以及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,实行强制检定。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,由**制定